沒有結婚證懷別人孩子退還彩禮嗎?

沒有結婚證懷別人孩子退還彩禮嗎?

一、 沒有結婚證懷別人孩子退還彩禮嗎?

可以退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援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援返還彩禮。

二、退還彩禮有哪些注意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彩禮的認定是屬於民間的風俗習慣,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標準的,後期是否需要退還彩禮,也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上規定了三種條件,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要求退還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