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求彩禮返還一般怎麼判

離婚要求彩禮返還一般怎麼判

彩禮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財物。然而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悲歡離合,一旦男方和女方離婚,彩禮的歸處就變得曖昧起來。家庭之間圍繞彩禮返還發生的糾紛在現代已經變得很常見了。那麼,離婚要求彩禮返還一般怎麼判呢?讓我們從法律角度來解決這個問題。

關於彩禮返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風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若符合以下任意條件,則判不返回彩禮

不返還彩禮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爲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爲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爲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爲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

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爲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爲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結婚前付給女方彩禮,是我國的傳統習俗。有人認爲彩禮是男女雙方爲了穩定姻親關係的物質籌碼,還有人認爲彩禮就是買賣婚姻的畸形制度。可無論怎樣,彩禮在我國還十分盛行,在地區上已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因此,彩禮返還也就成爲了一個社會問題,而且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法律問題。以上就是本文關於“離婚要求彩禮返還一般怎麼判”的全部內容。很高興爲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