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有房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共有房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共有房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在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應着重考慮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實際出資者的貢獻,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房產證等因素。因我國不動產實行的是以登記爲效力,故一般在認定時以不動產登記爲第一考慮因素,其次考慮實際出資者的情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結婚登記之日起至解除婚姻關係之日止(包括配偶一方死亡),具體包括兩種構成要素:一方面是指婚姻關係的合法有效,即法律上的存續狀態,締結婚姻的要素需要符合相關規定,重婚等行爲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面是指夫妻雙方需要共同生活,即實質意義上的存續狀態。

夫妻共有房屋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出資、買賣、繼承、受贈予等原因而獲得的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房屋,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房屋是房屋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認定以登記爲準。故房屋產權的確認一般以不動產權屬登記爲準,未依法進行登記的,對外不發生效力。夫妻共有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相比還有其特殊性,第一,婚姻關係的締結是夫妻共有房屋的前提條件,第二,夫妻雙方是共有房屋的主體,第三,共有形式爲共同共有,只有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雙方纔可以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有房屋分割情形

1.婚後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共有房屋

此種情況在實踐中最爲常見,購買此類房屋的財產來自於夫妻共同財產,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也爲婚後取得。即使存在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也爲夫妻共有。故上述情況下不論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由取得房子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尚未歸還的貸款爲取得房屋的一方個人債務

2.婚後因繼承或受贈予而獲得的共有的房屋

此種情況要根據具體情況討論。第一種情況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說明贈予、繼承給夫妻雙方或贈予人和被繼承人未明確表示只贈予給夫妻一方的房產,都推定爲雙方共有,爲夫妻共有房屋;第二種情況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說明只贈予或繼承給一方的房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作爲夫妻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在這種情況下,主要考慮的是被繼承人或贈予人的意志,以共同共有爲原則,以一方個人所有爲例外。

3.一方婚前全額出資,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第一種情況:婚前支付全款,婚後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出資一方名下,該種情形一般認定爲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二種情況:婚前支付全款,婚後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或未出資一方名下,該種情形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前取得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或未出資一方名下,一般認定爲以結婚爲目的的贈予,在進行分割時應審慎考慮未出資一方的貢獻,有貢獻的做相應補償,未有貢獻的,一般判定歸實際出資一方所有。

在我國的夫妻雙方需要離婚的時候,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雙方可以透過協商財產的分割,如果夫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則需要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但是無論如何,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