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立遺囑時神志清醒?

一、怎麼證明立遺囑時神志清醒?

怎麼證明立遺囑時神志清醒?

事先到醫院進行檢查並保留證據。如果老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身體情況正常,這時所立遺囑,如果有人提出異議,該提出異議的一方有義務舉證,老人當時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況。當然,遺囑受益的一方如果出於安全起見,提前做些準備,也算更穩妥。爲證明老人神志清醒,通常可以提供立遺囑那段時間老人醫院檢查證明。或透過錄像、在場人見證等方式證明老人當時狀態。再想安全些,最好去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二、立遺囑怎麼寫纔有效?

首先遺囑有自己寫出來的、別人幫寫的、透過一些機器將自己說的話錄下來的、只是說出來的還有得到一些公開的證明的這五種。他們分別只有符合下面五種情況的時候,它才能起到作用。

第一種就是由自己寫出來的,這份遺囑一定是想要把他的財產分配給其他人的這個人親自拿筆寫下的,並且還要寫上他自己的名字,也要把他寫的這個時間給寫下來。這種情況下是一定不可以別人替他寫的,更不能是那種機器所打出來的字跡,所籤的名字也要是自己寫下的,不能其他任何形式來取替。

第二種是別人幫助寫下的。如果想寫遺囑的這個人,因爲他自己的一些原因不而不能寫字了,那麼他就要找一個別人來幫助自己寫。這時候有三點要求:

1、寫的時候要在寫的這個地方有不少於兩個人看着。

2、想要分配自己財產的這個人用嘴說出來自己的想法,幫忙她寫的這個人根據他所說的話寫下相應的字,寫完之後,幫忙寫的這個人要讀一下他所寫的東西。幫忙現在這個人不能是他想要把財產分配的人。

3、哪一天寫下的時間必須記下來,並且在場的所有人都要簽字。

第三種是透過一些機器將自己說的話錄下來的,在錄的過程中也要有至少兩個人看見這個過程。然後把錄完的東西包裝起來儲存在一個地方,並且要寫上錄製的日期,然後相關的人員在這個包裝上寫上自己的名字。

第四種是隻是透過說話把自己的想法表述出來。這種方式都只有在想要分配財產的這個人在已經很有可能不能活下去的時候所採用的。比如說在打仗的時候、在坐船或者是飛機遇到了一些意外的事故的時候、或者因爲一些自然災害而即將死亡的時候。這種情況也至少要有兩個人聽着。聽着的這個人如果是有一定的條件可以在當時就寫出來也可以之後再寫。不管什麼時候寫,都要寫明日期,還有就是相關人員也要簽上名字。如果災難過去,立遺囑的這個人並沒有死亡,他之後還可能會用別的方式再完成一個遺囑,那麼之前說出來的這個就作廢了。

第五種是得到一些公開的證明。這種就是說像相關的一些部門是透過法律的途徑完成自己的遺囑,相對於其他幾種方式,這種方式更加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更能保證遺囑的有效實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遺囑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只要認定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就可以立遺囑,如果要證明自己是屬於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收集相關的錄像,或者是錄音,以及還有醫院的檢查的材料來進行證明,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以及還有繼承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