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遺囑和代立遺囑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自立遺囑和代立遺囑的區別是怎樣的?

自立遺囑和代立遺囑的區別是怎樣的?

自立遺囑通常是不需要任何見證人,而代立遺囑通常都需要有見證人。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爲他人僞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爲何人所立,內容爲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僞,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2、代書遺囑

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並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爲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如何製作錄音遺囑?

隨着科技水平的提高,遺囑的形式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錄音遺囑就是一種新型的遺囑形式。

錄音遺囑具有簡單易行、靈活機動的特點,比起其他遺囑形式,能更直觀地記載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但是,錄音遺囑也容易被篡改、刪節,所以,法律對錄音遺囑的要件和製作程序都作了嚴格規定。

錄音遺囑成立的要件是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遺囑不能成立。

製作錄音遺囑的程序一般爲:錄音開始後,遺囑人、見證人分別說明自己的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等。

因此如果是要自立遺囑,那麼只要當事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且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都是可以定義的,並且不需要找任何人進行見證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如果當事人想要請別人代立遺囑,首先見證人就需要兩個以上,而且這個見證人一定是要合乎規範,不能夠適合自己的遺囑有利害關係的人,而且必須都是正常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