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的處罰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違反治安管理的,對違法人員依法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二、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處理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4、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5、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6、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一般是處罰款、行政拘留,具體處罰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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