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買房寫雙方名字婚後是不是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加上女方名字算共同財產。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在婚前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視爲對女方的贈與,此時房產會從男方的婚前財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的,女方也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女方婚前買的房子有貸款婚後是否算共同財產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買的婚後登記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在婚前買房,並在婚後辦理產權登記,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只要房屋買賣行爲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2、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
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產爲登記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可視爲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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