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能力的人需要監護嗎
限制民事能力的人需要監護,一般情況下由配偶作爲第一順序監護人,父母、子女作爲第二順序監護人,其他近親屬作爲第三順序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如何解決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可以先由被監護人所在的居委會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請指定,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指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由於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智力方面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所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是需要確定監護人來對其生活進行照顧的,從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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