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算是協助履行探視權
民法典規定,撫養子女一方按協議的約定,將子女帶到指定地點或者交給對方的,就算是履行了協助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當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視權
一是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
二是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
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
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學習成長。
不能爲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
特別是在採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權時,撫養子女一方按約定將子女帶給對方,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回孩子,就算是履行了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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