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時的處理是什麼?

婚前財產離婚時的處理是什麼?

一、婚前財產離婚時的處理是什麼?

1、結婚前若沒有約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婚後共同所有,則離婚時一方婚前財產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爲婚前財產所有方個人所有。

2、若有約定爲共同所有,離婚時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公證怎麼辦理

(一)準備材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等有效身份證明,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財產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各自的財產情況及歸屬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提出申請。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機關審查。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領取公證書。

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