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過失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犯罪過失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過失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犯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過失犯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四、過失犯罪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在認識因素上,表現爲行爲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雖然應當預見但實際上並未預見到,或只是預見到在他看來並非現實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表現爲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對的心理狀態,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的主觀錯誤心理支配下的過失行爲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3、在主觀惡性上,過失犯罪遠小於故意犯罪。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類似於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受害人死亡這樣一種結果,後果是非常嚴重的,不能因爲犯罪嫌疑人不是故意的,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樣對受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