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怎麼辦?

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怎麼辦?

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需要積極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需要積極的承擔相關的則是比如說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鑑定的情形是什麼?

碰撞事故的發生形態;

單車事故的發生形態;

碰撞車速、制動前的車速;

碰撞地點的特殊情況(違章情況);

碰撞姿態(碰撞時的相對姿態、碰撞角度等);

碰撞發生前事故車的運動狀況與駕駛人的動作;

避免發生碰撞的可能性;

是否爲追尾或妨礙行車;

該事故確實存在嗎(是否僞造事故);

該事故是否爲故意(蓄意)的(自殺事故、他殺事故);

駕駛人是誰;因車輛故障引發的事故(使用不當、維護不當、缺陷車);

車輛發生火災的原因;

廢氣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交通信號燈狀態;

乘車人所受的衝擊;

碰撞所造成的乘車人身體運動狀況;

事故與受傷之間的因果關係;

碰撞的順序(檯球式追尾或堆積式追尾);

證言的真僞;

相反證言、相反鑑定結果真僞的判定;

引發事故的誘因。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如果是因爲違反交通運輸法律規範從而產生這種情況,是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來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