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遺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我國的遺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爲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人身權益以及財產權益的,在涉及到家庭的問題的時候是需要多加註意的,保護家庭的和諧也是爲了保護社會的穩定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家庭成員的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