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以來,一直就是一個重禮義重孝道的國家。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贍養老人,其實是爲社會所譴責的一種行爲。並且隨着時間的不斷進步,在現如今甚至還有親生父母將自己的孩子進行遺棄的這樣一種行爲,實在是人類道德上的淪喪。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如何算遺棄家庭成員?
一、在我國如何算遺棄家庭成員?
遺棄是指,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爲。
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爲的形式出現,該爲而不爲,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而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則構成遺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追究刑責。
二、遺棄罪公安機關能否立案?
遺棄罪是刑事犯罪,且不是刑事自訴案件,是否立案偵查, 由公安機關決定,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同時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爲自訴案件受理,此時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自訴。
三、遺棄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四、遺棄罪的認定
1、與虐待罪的界限
(1)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爲。
(2)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爲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
(4)犯罪侵犯的對象不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2、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爲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3、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從主觀故意上講,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人企圖透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爲人企圖透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爲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爲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2)客觀要件不同。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
我們可以看出,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需要贍養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這是一種違法行爲。如果因爲自己遺棄,對對方造成了比較惡劣的影響的話,那麼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家庭成員這種事情,能夠做得出來的人也實在是比較冷血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