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樣屬於遺棄家庭成員?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遺棄是以不作爲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爲而不爲,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我國怎樣屬於遺棄家庭成員?

1、扶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爲人爲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爲人的故意行爲,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於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爲的構成。

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爲的)等等。

最好是當地社區居委會透過調查走訪後出具的證明,當然,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也能起到輔助作用。

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由此可見,家庭成員被遺棄後,可以透過委託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在收集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上面,最好透過當地社區辦事處提供證明,或者找鄰居拿到證人證言。這裏要注意,只有遺棄行爲非常惡劣,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司法機構纔會按照遺棄罪進行審理。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完備就顯得非常重要。

我國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無論是從道德層面上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是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遺棄行爲的時候要及時的制止,因爲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爲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