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裏遺棄家庭成員是什麼意思

我國民法典裏遺棄家庭成員是說對家裏的小孩,老人或者婦女的生活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是這些弱勢羣體生活得不到保障。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爲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我國民法典裏遺棄家庭成員是什麼意思

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爲積極的、作爲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遺棄家庭成員多發生在有生理缺陷,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和小孩。對於一些出生就患有先天病,智力發展不完善,手腳不能靈活運用的小孩和老人來說,經常會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遺棄,他們爲了減少麻煩而選擇不管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