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在我國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家人的陪伴是我們幸福生活的保障以及精神的寄託,家人對我們的生活、成長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對於家庭成員享有撫養或者贍養的義務。如果我們不履行應盡的義務,也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是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小編將針對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的問題做出詳細的回答。

在我國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1、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

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爲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最後是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2、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爲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爲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爲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遺棄罪 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綜上所述,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以及贍養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並由法律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關於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的問題,我們從上文中可以得知,家庭成員儀遺棄是指不盡撫養贍養的義務的違法行爲。當然,關於撫養,贍養義務的條件也是由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