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新規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新規是怎樣的?

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結婚,形成了婚姻關係、建立了家庭以後,兩者就具有了受法律保護的夫妻身份,夫妻雙方的關係除了由於離婚而終止意外,即使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因爲夫妻關係可以依法繼承其遺留的財產,這也是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內容,那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新規是怎樣的呢?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的解讀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誌。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妻子在繼承問題上基本處於無權地位。在“父死子繼”的宗祧繼承製度下,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丈夫死後,其遺產首先由其兒子繼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遺產。只有在丈夫死後,其財產又無別的男子繼承,成爲“絕戶產”時,妻子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是由於封建社會中多妻制和收養制存在,真正成爲“絕產戶”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時,由於當時還盛行“立嗣”制度,又進一步從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繼承財產的可能性。

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爲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於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相互繼承權。在實踐中還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由於種種原因未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合法婚姻關係,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

(二)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辦婚禮,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這時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

(三)雙方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不能以配偶的資格繼承對方的財產。

(四)雙方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銷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主要是規定了夫妻雙方擁有可以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其前提是夫妻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對於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但還沒有開始共同生活、或者還沒有公開舉行婚禮、或者本身屬於應撤銷但未撤銷婚姻的,均可實現繼承權,但對於重婚、只有共同生活沒有婚姻登記等情況,則不可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