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理解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理解是怎樣的?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理解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婚內財產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男方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女方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

2、財產的歸屬:明確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問題歸屬誰,詳細列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明細,並分配相關財產歸屬誰

3、落款。

四、婚內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由此可見,法律制度中並不禁止夫妻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但協議中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雙方沒有權利直接約定父母的財產收入歸哪一方所有,也沒有權利對孩子的個人財產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