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怎麼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怎麼解釋?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裏面新增和刪減了很多內容,不同的內容有不同的解讀,有的內容有較爲一致的看法,有些內容比較好了解,但是有些人對於裏面的一些新出來的條例不是很瞭解,包括其中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那麼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怎麼解釋呢?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瞭解一下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怎麼解釋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本條是關於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這裏的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的一方對其配偶負有提供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如丈夫有住房的,應當向妻子提供該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負擔日常生活費用,也是扶養義務的體現。

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

本條強調的是夫妻間扶養義務是相互的。夫妻相互扶養義務與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適應的。在歷史上,由於夫妻地位不平等,丈夫成爲家庭的主導者,妻子實際上是其丈夫的附屬品。基於妻對夫的人身依附關係,很多國家當時都規定了夫有扶養其妻的義務,妻是其夫的被扶養者。在近代資產階級民事立法中,雖然強調天賦人權、權利平等,廢除了夫權制度,但還沒有完全體現夫妻權利地位的平等,如法國民法典一方面規定了夫妻負有相互忠實、幫助、求援的義務,但同時又規定了丈夫應當保護其妻子,丈夫負有接納其妻子,並按照其財力和身份供給其妻生活上需要的義務。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還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於妻子,在扶養問題上,丈夫應多承擔一些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夫妻互相扶養問題上,更注重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如將其中的某項財產或收入,確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也就是說,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現實中,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入歸各自所有,但這並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負擔各自的生活費用而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如當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並提供有關治療費用。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透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夫妻互相扶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當離婚時,原夫妻雙方就不再負擔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在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怎麼解釋這個問題有一個瞭解了吧。民法典的頒佈又重新定義了一些問題,和提出了一些新的方案,來維護夫妻雙方的共同的有關權益,透過法律的相關貴的來規範某種行爲,在夫妻關係共存期間提供相互的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