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怎樣規定的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怎樣規定的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時,因爲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1、被申請宣告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2、必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3、以法定程序宣告;

4、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

二、無民事能力人法律責任

當事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爲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監護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除了未滿十週歲的兒童,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可以視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是其父母等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