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不同意遷戶口怎麼辦

需要與父母協商。遷戶口流程如下:

戶主不同意遷戶口怎麼辦

1、向將要遷入地的派出所提出遷入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後;

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無違法、違紀證明;

3、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本人的理由,如:父母投靠、夫妻結婚)前往遷入地的市(縣)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領取《準遷證》;

4、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