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和補領什麼區別

補辦結婚證和補領區別:
(一)針對對象不同
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爲其補發結婚證的人。
(二)辦理的程序不同
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於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只能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辦理;補領結婚證並不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場,當事人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也可以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不同
補辦的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補領結婚證,其婚姻關係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補辦結婚證和補領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