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2、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爲能力和無婚姻障礙;3、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4、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