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晚婚晚育年齡是多少?

一、男女晚婚晚育年齡是多少?

男女晚婚晚育年齡是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所以,我國公民的法定婚齡男子爲二十二週歲,女子爲二十週歲。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結婚時正好處於法定婚齡那一年,一定要在生日之後第二天開始才能登記結婚。

女滿二十三週歲,男滿二十五週歲的初婚爲晚婚,初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後初育爲晚育。

二、國家如何獎勵晚婚晚育

國家對於晚婚晚育有一定的獎勵措施。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

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爲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法定產假。

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三、晚婚晚育的規定是否具有強制性

晚婚晚育不是強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區和單位依據本地區或本單位的自行規定,在本地區或本單位強制實行晚婚晚育,對凡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申請登記結婚的一律不予開具結婚登記時所需要的單位證明,甚至有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必須指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混淆了法定婚齡與晚婚年齡的性質,侵犯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結婚權利,這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破壞。

法律要求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時,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這些組織是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法定機構,如實提供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是這些組織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但其並不享有批准當事人結婚與否的權利。

對特殊人員適用特殊婚齡的規定。在規定法定婚齡的同時,法律還允許某些部門或某些行業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特點,規定一些已達到法定婚齡的人暫時不準結婚的特殊規定,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義務兵在未服滿現役期間,正在勞改的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這些法規、條例對該部門、該行業系統的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具有強制效力。

作爲這些特殊部門或行業的當事人,應當遵守本部門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凡未達到法規、條例要求的條件或年齡,所在單位有權拒絕出具單位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有權拒絕准予結婚登記。如果當事人脫離了這些特殊的部門,則不再受該特別法的調整,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准予登記。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規定了對於男性法定結婚年齡在22週歲,女法定結婚年齡在20週歲,所以高於三年法定結婚年齡以後的人員都是屬於晚婚晚育的,而且只要滿足了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要求的情況,那麼婚姻登記機關就應該准予雙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