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補辦結婚證需要證明嗎?

在我國補辦結婚證需要證明嗎?

一、在我國補辦結婚證需要證明嗎?

需要。結婚證遺失的,當事人應到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遺失證明。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

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

3、查檔證明。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資訊與身份資訊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係的,可以爲其補領結婚證。

二、補辦結婚證的條件

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或者是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即夫妻關係仍然存在。

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若因故兩人都未能親自到的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提交公證當事人補辦結婚證所需的相關證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

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簿。對於身份證號碼錯誤的、一二代身份證號碼不統一的,補領結婚證時,必須出示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如下:我單位 XXX 與 XX 單位的 XXX 於 XX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係。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查檔證明。若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若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的證明。

一旦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爲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

補領結婚證不難,但是結婚“紀念”將無法補辦。補辦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補辦《結婚證》不需要夫妻共同去辦理,只需一方即可。由於補辦《結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存在,民政部門只要覈對相關證件就可以查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