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需要帶哪些證件?

一、辦理離婚證需要帶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證需要帶哪些證件?

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覆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注意: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領取號碼,排隊等待)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法律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爲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爲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透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這個只是問一下,並不實質審查。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的工本費應當在5-10元。各地規定不同。

當代的社會,離婚手續的辦理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前往民政部門來辦理登記離婚的,而辦理登記離婚證的時候是需要攜帶一些證件,包括有結婚證件,還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件,戶口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