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的風險有哪些,協議離婚有什麼風險

協議離婚中的風險有哪些,協議離婚有什麼風險

夫妻要想解除婚姻關係的,在我國並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此時需要按照規定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離婚的方式,然後再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這樣最終纔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而無論是在哪種方式下離婚,此時都有一定的風險。具體而言協議離婚中的風險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協議離婚中的風險有哪些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及時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並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後,再申請法院執行。這就意味着協議離婚手續完全白費了。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由於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養,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檔案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最後又第三人在場或者將離婚協議公證,以防對方反悔。

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對當事人的要求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治理條例》劃定的下列五個前提: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需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正當婚姻關係當事人,假如長短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前提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實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爲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劃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爲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辦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題目。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前提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爲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爲。因此,雙方必需切身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餬口難題一方的匡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需切身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爲,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流動,是不得請人代辦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依照《婚姻登記治理條例》的劃定,申請登記離婚確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實: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實;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先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實書。

假如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先容信。

假如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治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假如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棲身地的戶籍治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棲身的戶籍證實,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6)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大家可能知道協議離婚是比較快的離婚方式,但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可以透過這種方式離婚,若不能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自然就無法辦理協議離婚。而在協議離婚中的風險其實也是主要圍繞協議方式下離婚的條件、材料和程序展開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