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判離嗎?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如果二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會判決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如果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有哪些可以作爲離婚的證據材料?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
證明當事人是夫妻關係的證據,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
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
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據。
3、爭取扶子女的證據
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
或提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意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4、共同財產證據清單
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出資證明。
存款證明:開戶行名稱和銀行帳戶。
債務證明:借據、相關的證據佐證。
綜上所述,男方起訴離婚而女方不同意離婚的,只要法院在嚴格審查後,認定丈夫和妻子的感情已經破裂的話,是會判決同意離婚的。此外,爲了能夠更好地證明“破裂”這個點,男方應當要收集更多相關重要的證據來證明雙方感情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