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中送養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收養關係當中,通常會有三方面當事人,包括送養人、收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當事人主體地位的不同,在建立收養關係的時候,需要符合的條件也就有所差異。那到底收養中送養人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收養中送養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收養中送養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

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爲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爲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爲防止有人借收養,而將兒童進行拐賣的,我國對收養中送養人的資格作出了嚴格的要求,這也避免了一些犯罪的發生。作爲送養人,必須要符合了上述的條件之後,才能將孩子送養給他人,而此時作爲被收養人的,也是有一定條件要滿足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