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作送養人,送養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什麼人可以作送養人

什麼人可以作送養人,送養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1)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3)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二、送養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作爲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另外,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戶口遷在一起,並在戶口簿上載明收養關係,而且這種“收養關係”得到周圍羣衆和親友的公認的,並符合上述有效收養條件的,可視爲“事實收養”,予以公證

收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收養人領養他人子女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辦理收養公證是收養關係得到法律認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確保收養關係的有效性,使各方當事人正確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有利於家庭和睦團結和社會的安定,從而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成爲法律上認可的送養人的,而現實中到底什麼人可以作送養人,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同時需要注意,要想成爲送養人的,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就屬於非法送養,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