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人應滿足哪些條件

現實中能夠成爲收養關係中的收養人,包括福利機構、生父母等等。針對不同的收養人,法律中規定了不一樣的條件,若不符合的話,那麼就不能將小孩送樣給他人。那到底送養人應滿足哪些條件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送養人應滿足哪些條件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有:

1、孤兒的監護人

如果被收養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其監護人作爲送養人。

《民法典》13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變更監護人。”這是對孤兒的監護人送養孤兒時的限制性規定。

在監護人中,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爲與孤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人。因此,由孤兒的近親屬行使送養同意權,更有利於未成年孤兒的撫養成長。

2、社會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在我國主要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容、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慈善機構,一般稱作社會福利院。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29條的規定,對於因那些父母雙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應由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因此,當收養人自願收養棄嬰、孤兒時,應由收容他們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爲送養人。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那些由生父母自費送到福利院寄養的殘疾兒童,福利院是無權將他們送養的。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不過由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個前提條件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如下限制:(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無法準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這是因爲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緣關係近,而且生活感情聯繫密切,收養後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若想要將孩子送養的,首先要審查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養人應滿足哪些條件,要是不滿足條件的話,肯定是不能以送養人的身份將孩子送給他人收養的。這種情況下,也很容易滋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