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收養證具體有哪些手續

一、補辦收養證具體有哪些手續

補辦收養證具體有哪些手續

1、民政部曾頒佈《收養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收養登記證,可以向原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2、即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首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因故不能到原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收養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在辦理補領申請手續時。

3、申請人還應該持有身份證件、戶口本以及查檔證明。根據收養登記檔案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收養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父母子女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當事人收養狀況的證明都可以作爲當事人收養狀況證明使用。

4、另外,收養人還要提供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兩張2寸合影或者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而監護人在提出申請時,還要提交監護人1張2寸合影或者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監護人爲單位的,還要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和經辦人1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在辦理補領申請手續時,申請人還應該持有身份證件、戶口本以及查檔證明。

二、送養人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三、收養子女應該到哪些部門登記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補辦收養證,是一些沒有生育能力或無法進行生育的家庭對孩子收養之後,辦理的相關證件,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收養證丟了之後,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補辦。收養子女應該權衡自己的情況,做出慎重的考慮,再進行相關的手續合理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