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如何補辦

具體手續是:
一、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審查。主要對申請人的條件和收養目的進行審查;
三、登記,發給《收養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如何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