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每天都有很多小孩出生,但是也有很多的小孩被拋棄,有些父母在養育自己的孩子至於,還有經濟能力故而想爲社會做些貢獻,領養在福利院生長的孩子。此時,領養者需要按照既定的收養手續辦理程序,向福利院提出領養請求。
一、收養手續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塬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覈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二、辦理收養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有無子女申請表(計生辦領取);
(3)GA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4)當地縣級報刊登查找兒童的公告;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
(7)戶口薄,結婚證複印件;沒有結婚的,由收養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尚未結婚的證明;
(8)全家合影照、單人照各一張(2寸);
(9)收養人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年經濟收入證明。
三、收養孩子條件有哪些?
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A、喪失父母的孤兒;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收養人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年滿30週歲。(夫妻雙方)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需要遵守申請→審查→登記的流程,爲了保障收養的孩子能健康的成長,收養資訊一般都是嚴格保密的。若被收養人已經年滿十四周歲,將不能被收養。收養關係在確定之後,養父母與子女就撫養關係達成一致之後,可以解除該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