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非婚生子女的程序是什麼

收養非婚生子女的程序是什麼

收養非婚生子女的程序是什麼

《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所以,按法律是不能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於自己的非婚生子女,父母有着天然的撫養義務,不必畫蛇添足的進行收養。只不過,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話,不能上戶口

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危害次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來自家庭外部的歧視和虐待。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第三方成婚,非婚生子女普通也會隨父親或母親來到新的家庭。因爲非婚生子女的退出觸及抵家庭財富的宰割等若干利益牴觸,非婚生子女去去遭到新家庭成員的歧視和迫害。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虐待。儘管近些年來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意識有了很年夜的扭轉,但依然有一些人仍是將對非婚生子女生怙恃行爲的貳言和輕視,發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以致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遭到了極年夜的損傷。

認領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恣意認領,即生父抵賴本人爲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並被迫對其承當哺育任務的法令行爲;

另一種是強迫認領,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無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強迫認領的制.度。強迫認擁有肯定的訴訟時效,瑞士等國的法令規則爲從子女出身時起算爲一年,法國的規則爲二年。我國這次修正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軌制都沒有作出規則,但在司法理論中關於生怙恃在子女出身後補辦成婚註銷的,普通該子女均視爲是婚生子女。至於強迫認領的狀況,在司法理論中也呈現過,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訴請人平易近法院經過親子鑑定的形式來確認其子女的生父,以要求其生父承當相應的法令責任。跟着迷信技巧的倒退,今朝親子鑑定的精確率也越來越高,經過鑑定證據確鑿的,法院能夠強迫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照法令的規則累贅子女生存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副,直至子女自力生存時爲止。

非婚生子女向來都被其生父或生母當做生活累贅,甚至一直受到各個方面的歧視和危害,一些生父母將自己受到的生活壓力全部發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使這些受傷的孩子孤苦伶仃,默默承受內心巨大的痛苦,孩子無辜,收養者更應該多給予他們愛與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