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和贍養老人是不是有直接關聯性?

放棄繼承權和贍養老人是不是有直接關聯性?

一、放棄繼承權和贍養老人是不是有直接關聯性?

放棄繼承權和贍養老人不是有直接關聯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能因繼承權的放棄而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贍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放棄繼承的權利和是否需要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因爲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繼承權和贍養老人的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義務是一種必須要履行的,不能因任何的理由而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