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

一、繼承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

繼承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

繼承是事實行爲而不是法律行爲,理由如下:

1、事實行爲不以意思表示爲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必備要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即宣告開始,不以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爲條件,所以是事實行爲。

2、事實行爲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爲依據行爲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繼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而非依據繼承人的意願來進行,所以是事實行爲。

3、事實行爲不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而法律行爲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即可以繼承,不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如嬰兒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繼承權。因此繼承屬於事實行爲。

二、法律行爲與繼承等事實行爲的區別

1、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爲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爲對行爲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爲產生的意思後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

2、法律行爲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爲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它的法律後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爲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爲價款的所有人卻並不隨之發生。

3、法律行爲是從事實行爲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爲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爲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爲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爲與履行義務的行爲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爲並不能離開事實行爲而單獨起作用。

4、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爲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徵。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爲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爲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後果。

5、法律行爲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並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爲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爲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爲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爲。

遺產繼承活動的開始並不以死者同意爲要件,只要從生理上確定死亡,或者是被法院宣告死亡,那麼繼承人就可以按照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處理遺產了。而法律行爲民事主體自願發出的,一般在法律行爲發生之後,會建立諸如勞動或者是債務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