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囑怎麼寫纔有效?

一、父母遺囑怎麼寫纔有效?

父母遺囑怎麼寫纔有效?

房屋遺囑應當寫清楚訂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還有就是關於遺囑如何來進行處分,之後簽字,並且註明年月日,這樣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有效的條件: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無遺囑能力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爲遺贈。遺贈人有無遺囑能力也以遺囑設立的當時情況爲準。

2、遺贈人須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以遺贈人死亡時繼承人的狀況爲準。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合法定形式的,遺贈無效。

4、受遺贈人須爲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先於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爲受遺贈人。遺贈人死亡時已受孕的胎兒可以作爲受遺贈人,但也應以活着出生的爲限。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關於喪失受遺贈權的事由,我國繼承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通說認爲,應當適用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6、遺贈的財產須爲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爲可能和合法。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需要對相關文書進行公證的話,都是直接到當地的公證機構去辦理就行了,對於老人來講,立遺囑的地點並沒有什麼要求,老人可以自己在家裏面寫遺囑。老人可以寫好遺囑,然後到公證機構公證,也可以直接到公證機構立遺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書寫遺囑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是像比如說父母書寫遺囑,將自己的所有的財產都留給自己的女兒,或者是自己的兒子,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但是必須要提醒注意,遺囑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