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方法

立遺囑: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統稱爲書面遺囑。書面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但因爲立遺囑本人病重或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自己書寫時,也可以委託其他人代寫,這就是代書遺囑。
訂立書面遺囑應當做到:遺囑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以免產生歧義,或使人對遺囑的內容產生誤解。例如遺產是房屋,不能籠統寫“將房屋兩間留給我的女兒”,而要寫明該房屋“坐落在什麼省什麼縣什麼村什麼門牌房產兩間留給我的女兒__。”還要寫明遺囑執行人是誰。遺囑有什麼人保管,是本人保管還是委託他人保管,遺囑共有分數,分別儲存於何人之處,訂立遺囑的時間、地點,並由本人簽名。
如果是代書遺囑,則應有兩個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有證明單位的,還應由單位蓋章。擔任遺囑見證人依法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無行爲能力的人,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人均不可作爲見證人。
錄音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用錄音帶錄下來加以儲存。它和書面遺囑一樣,也應當由兩個見證人以上在場見證

立遺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