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監護人不付撫養費是否可以

放棄監護人不付撫養費是否可以

在有些人眼中好像法定監護人的相關職責就是可以隨意選擇的,比如離婚的時候也發生過男女雙方都甘願放棄對孩子的撫養的這種奇葩局面。可能有人是把孩子看成了自己離婚以後生活的一種累贅了吧,所以,滿腦子想的都是放棄監護人不付撫養費是否可以?在這裏鄭重的告訴大家,法定監護人的撫養義務當事人根本就沒有放棄的資格。

一、放棄監護人不付撫養費是否可以?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爲止。

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爲給付撫養費之訴。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爲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問題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由此可見,放棄監護人不付撫養費的這種想法當然是不可以的,實際上法定監護人這是由法律上所賦予的,所以根本不存在着放棄或是不放棄的狀態。就算是失去了實質的監護權但是在法律上也永遠都屬於監護人,直到當事人長大成人可以獨立生活了以後,這種監護人的撫養義務才正式告一段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