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計入殘疾賠償金合法嗎?

撫養費計入殘疾賠償金合法嗎?

一、撫養費計入殘疾賠償金合法嗎?

撫養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是合法的,造成人員傷殘的,應當對傷殘人員的子女支付撫養費,可以計入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二、梳理關於殘疾賠償金的立法歷史,我們可以理解其在不同的法律檔案中的性質。

1、我國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基於當時的認識,在第120條規定了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甚至致人傷殘和死亡都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在第119條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作爲對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收入損失以致生活來源缺失的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檔案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均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則創造性地既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顯然,這兩部法律中的殘疾賠償金是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既規定了對“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同時又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

5、爲彌補《民法通則》的缺陷,2001年7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因傷致殘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並規定此項目的賠償金的名稱爲殘疾賠償金。

造成人員傷殘後,當事人需要對傷殘人士進行一定標準的殘疾賠償,上體的範圍和標準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傷殘人士的子女還未成年,則當事人依法需要對傷殘人士的子女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這在法律上是明確規定的,當事人應當對傷殘人士做好賠償和安撫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