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生活費爲什麼計入殘疾賠償金?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爲什麼要把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呢?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有什麼意義呢?

被撫養人生活費爲什麼計入殘疾賠償金?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費用、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規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規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是一條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總綱,條文中沒有一一列舉人身損害賠償的所有項目。在《民法典》實施後,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來確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所以,被撫養人生活費雖然未在《民法典》條文中出現,但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予以計算。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不再列爲單獨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通知》的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照此規定,賠償權利人所得賠償的數額實際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自《民法典》實施後,不再用被撫養人生活費這個單獨的賠償項目,而是將其數額直接加到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統稱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但沒有取消這筆賠償費用。原告在起訴時,在訴訟請求中不能再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而是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直接加入這一費用即可。法院在判決中,也不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項,在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計算出來後,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相加後作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體現在判決的判項上。故《民法典》實施後,“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與實施前的內涵是不一樣的,實施前“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內涵小,不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實施後,“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內涵大,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意義

《民法典》並沒有取消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費用,而是將其列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予以計算。這種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歸類,使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更加明確。現以死亡賠償金爲例予以說明。

死亡賠償金在後來先後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產品質量法》對死亡賠償金作了規定,其基本性質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上確定了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爲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明確指出,死亡賠償金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即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也即“收入喪失說”。即然是收入的損失,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已經函蓋了被撫養人生活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並列爲二個賠償項目,這種分類方法的好處是便於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歸屬。即被撫養人生活費只能歸屬於被撫養人所有。《通知》的精神,簡言之:原被撫養人生活費+原死亡賠償金=現死亡賠償金,其實質是對法律概念的調整,使死亡賠償金的概念表述更爲科學,但對賠償權利人不產生實際的影響。

故《民法典》及《通知》的規定十分明確,就是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計算出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數額,然後將該數額累計如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如沒有被撫養人,則不另加,按原標準殘疾或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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