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是什麼

一、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中是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相關的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情況應當結合殘疾賠償金的認定情況來進行確定,並及時賠付給被扶養人。

需要,《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範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爲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檔案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這一規定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的名稱,但是,與以往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同的是,這部法律把殘疾賠償金定義爲對公民的人身遭受損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而且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賠償財產損失、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來判斷,此法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屬於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規定,確認爲因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減少的財產賠償。

二、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法律條文(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綜上所述,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按照民法通則進行賠償,而殘疾賠償金中是包含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會根據殘疾鑑定的結果按照賠償項目和支付標準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但是超過六十週歲的賠償年限都會有所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