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有哪些?

一、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有哪些?

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有哪些?

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 、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 、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 、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 、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

醫療費及交通費證據

1、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2、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3、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1 、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 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3 、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4、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於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十六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即自己不能養活自己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

5、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後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6、對超過16週歲繼續在全日制學校上學的學生,憑學校證明應撫養到畢業。

7、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

8、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9、 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故殘疾者是指傷殘等級爲1----5級殘疾者,6----10級的殘疾者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10、關於必要生活費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計算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70週歲以上的撫養費至少五年。對其他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二、交通事故賠償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交通事故中計算受害人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一般方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第三十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可由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需要賠償的項目相對來說是比較多的,包括有醫療費用等等,如果還存在需要撫養的人員,那麼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也是需要賠償的,此時就需要當事人自己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撫養費具體需要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