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一般是五十萬元左右,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30日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不再列爲單獨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通知》的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照此規定,賠償權利人所得賠償的數額實際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自《侵權責任法》實施後,不再用被撫養人生活費這個單獨的賠償項目,而是將其數額直接加到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統稱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但沒有取消這筆賠償費用。原告在起訴時,在訴訟請求中不能再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而是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直接加入這一費用即可。法院在判決中,也不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項,在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計算出來後,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相加後作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體現在判決的判項上。故《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與實施前的內涵是不一樣的,實施前“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內涵小,不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實施後,“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內涵大,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意義

《侵權責任法》並沒有取消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費用,而是將其列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予以計算。這種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歸類,使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更加明確。現以死亡賠償金爲例予以說明。

死亡賠償金在《民法通則》中沒有體現,後來先後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產品質量法》對死亡賠償金作了規定,其基本性質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上確定了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爲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明確指出,死亡賠償金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即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也即“收入喪失說”。即然是收入的損失,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已經函蓋了被撫養人生活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並列爲二個賠償項目,這種分類方法的好處是便於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歸屬。即被撫養人生活費只能歸屬於被撫養人所有。《通知》的精神,簡言之:原被撫養人生活費 原死亡賠償金=現死亡賠償金,其實質是對法律概念的調整,使死亡賠償金的概念表述更爲科學,但對賠償權利人不產生實際的影響。

公民若並非是自己的原因導致了殘疾,此時侵權者是需要支付被扶養人一定數額的撫養費的,但是並非一定就需要支付至其成年,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殘疾的等級和侵權者的支付能力來確定,故此購買在殘疾之後,被扶養費的生活水平也是會隨着下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