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探望權必須要約定清楚嗎

一、離婚協議書探望權必須要約定清楚嗎?

離婚協議書探望權必須要約定清楚嗎

離婚協議書中一般應該約定清楚探望權的,包括探望權行駛的時間、方式、地點、中止探望權的這些情形。內容參考如下:

1、男方有權隨時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撓。

2、女方對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雙方均應尊重孩子意見。

3、男方可以每週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時間可達到36小時,男方有權把孩子帶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應積極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應有一半時間與父親共同生活。

4、男方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但爲了順利實施,男方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或拒絕。

5、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女兒,如果男方要帶女兒離家,必須提前告知女方並徵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證平均每週跟女兒共處至少三個小時的時間。

二、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

1、 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 離婚協議書生效後,一般應嚴格遵照協議履行,但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必須是屬於欺詐、脅迫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作了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協議離婚本來就是不想因爲離婚這件事情再引發其他不必要的爭執,如果在協議書當中不提前對探望權的這個問題約定清楚了,離婚以後還可能會因爲對孩子的探望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就有可能會把原本簡單的事情變得複雜了,寫協議書就要儘量寫的全面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