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探視權不履行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探視權不履行怎麼辦?

一、根據法律規定探視權不履行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探視作了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撫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非撫養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的權利和對方協助的義務是相對應的。

二、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第1086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在當代生活,如果要想履行探視權的話,那麼是需要對方的一個協助和配合的,因爲畢竟孩子不跟自己一起生活,那麼一些活動的具體時間需要對方來進行協調與孩子進行見面,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的話,這個時候是可以要求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