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補繳社會撫養費有沒有法律規定

鄭州市補繳社會撫養費有沒有法律規定

社會撫養費是我國政府針對社會生活當中,違反我國計劃生育條例的夫妻徵收的一種強制性的政收費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超生的話,那麼多數夫妻都會自覺的將當地收費部門交納社會撫養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繳納的話,那麼就必須補交社會撫養費。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鄭州市補繳社會撫養費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鄭州市補繳社會撫養費有沒有法律規定?

社會撫養費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繳清的,可以補繳也應該補繳。

這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規定

1、對象徵收

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爲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2、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透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徵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3、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三、社會撫養費的交納時間是多久?

1、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2、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3、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們可以看出,鄭州市補交社會撫養費是受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保護的。補交社會撫養費是應該的,也是受法律強制要求的。不過既然已經決定超生的話,想必對超生以後的後果就應該有心理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