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第二監護人是指哪些

未成年人的第二監護人是指哪些

一、未成年人的第二監護人是指哪些?

第一順序監護人是父母,第二順序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在第一順序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時,可以有第二順序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其實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的區別就是在於和被監護人之間是否爲直系的血親關係,現實生活當中也有很多特別不幸的未成年人,在成長的過程當中親生父母親就全部意外去世,而民法總則雖然也明確的劃分出了第二監護人的具體範圍,但往往除親生父母之外,第二監護人之間都是在相互推諉監護職責的。